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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6343-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

时间:2020-01-19来源:泰鼎恒业浏览次数:

GB/T6343-2009泡沫塑料及橡胶表观密度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泡沫塑料及橡胶的表观总密度和表观芯密度的实验方法。
模制与自由发泡或挤出时形成表皮的材料表观总密度、表观芯密度可用本标准测试。
术语“表观总密度”不适用于在模制时未形成表皮的材料。
对于不规则形状的产品应采用浮力法的方法测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的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改版并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种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标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2918-1998 塑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标准环境(idt  ISO 291:1997)
GB/T6342-1996  泡沫塑料和橡胶   线性尺寸的测定(idt  ISO 1923:1981)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表观总密度    apparedt  overall  density

单位体积和泡沫材料的质量,包括模制时形成的全部表皮。

3.2表观芯密度    apparedt   core   density

去除模制时形成的全部表皮后,单位体积泡沫材料的质量。

4仪器    

4.1天平     称量精确度0.1%。

4.2量具    符合GB/T6342-1996 。  5试样

5.1尺寸

试样的形状便于体积的计算。切割时,应不改变原始泡孔结构。
试样总体积至少为100cm3,在仪器允许及保持原始形状不变的条件下尺寸尽可能大。
对于硬质材料用从大样品上切下的试样进行表观总密度的测定时,试样和大样品的表皮面积与体积之比应相同。

5.2数量

至少测试5个试样。
在测定样品的密度时,会用到试样的总体积和总质量。试样应制成体积可精确测量的整规几何体。

5.3状态调节

5.3.1测试用样品材料生产后,应至少放置72 h,才能进行试样制备。
如果经验数据表明,材料制成后放置48h或16h,测出的密度与放置72h测出的密度相差小于10%,放置时间可减少到48 h或16h。
5.3.2样品应在下列规定的标准环境或干燥环境(干燥器中)下至少放置16h这段状态调节时间可以是在材料制成后放置72h中的一部分。
标准环境条件应符合GB/T2918-1998:
a)23℃±2℃,(50±10)%
b)23℃±5℃,(50+20 -10)%    
c)27℃±5℃,(60+20 -10)%
干燥环境23℃±2℃或27℃±2℃
6试验步骤
6.1按GB/T6342-1996的规定测量试样的尺寸,单位为毫米(mm)。每一个尺寸至少测量三个位置,对于板状的硬质材料,在中部每个尺寸测量五个位置,分别计算每个尺寸的平均值,并计算试样的体积。
6.2称量试样,精确到0.5%,单位为(g)。
7结果计算式
7.1有式(1)计算表观总密度,取其平均值,并精确到0.1kg/m3
ρ=m/v×106
式中:
ρ——表观密度(表观总密度或表观芯密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V——试样的体积,单位为毫米(mm);
对于一些低密度的闭孔材料(如密度小于15kq/m3的材料),空气浮力可能会导致测量结果产生误差,在这种情况下表观密度应用式(2)计算:
 
ρa=(m+ma)/v×106
 
式中:
ρa——表观密度(表观总密度或表观芯密度)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ma——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V——试样的体积,单位为毫米(mm);
注:ma指在常压和一定温度时的空气密度(g/mm3)乘以试样体积(mm3)。当温度为23℃,大气压为101325Pa(760mm汞柱),空气密度为1.220×10-5g/mm3,当温度为27℃,大气压为101325Pa(760mm汞柱),空气密度为1。1955×10-5g/mm3
7.2标准偏差估计值S由(3)式计算,取两位有效数字。
   
式中:
S─标准偏差估计值;
X─单个测试值;
X─组试样的算术平均值;
n─测定个数;

8精确度

8.1本章给出的的值,只来自于使用硬质材料并经72h状态调节后得到的数据。对于其他材料和其他状态调节时间其数值的有效性还有待确定。

8.2对个别材料本实验方法在实验室之间和实验室内精确度预计不同。对于特定材料而言,5个实验室的对比试验结果显示,在实验室内所测得的绝对密度误差可以控制在1.7%(置信水平95%)内,在不同的实验室之间,对于同一试样测量出的绝对密度误差可以控制在2.6%(置信水平95%)内。

9实验报告

a. 实验报告应包括下列各项:
b. 采用标准编号;
c. 试验材料的完整的标识;
d. 状态调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e. 试样是否有表皮和表皮是否除去;
f. 无僵块、条纹及其他缺陷;
g. 各次试验结果,详述试样情况(形状、尺寸和取样位置);
h. 表观密度(表观总密度或表观芯密度)的平均值和标准偏差估计值;
i. 是否对空气浮力进行补偿,如果已补偿,给出修正量,试验时的环境温度,相对湿度及大气压;
j. 任何与本标准规定步骤不符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