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纸面石膏板的出厂检验和包装、贮运

时间:2020-08-20来源:泰鼎恒业浏览次数:

7.1出厂检验
7.1.1产品出厂应进行出厂检验。
7.1.2出厂检验的项目为: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对角线长度差、楔形棱边断面尺寸、面密度、断裂荷载、护面纸与芯材粘结性、吸水率、表面吸水量、遇火稳定性。
7.2 型式检验
7.2.1型式检验的项目为除受潮挠度和剪切力之外的所有要求。
7.2.2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应进行制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或产品定型鉴定时;
b) 产品转厂生产时;
c)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进行一次;
d) 正常生产后,产品的设计、工艺、生产设备等方面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e) 产品停产半作以上,恢复生产时;
f) 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g)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抽样
7. 3. 1以每2500张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为一批,不足2500张时也按一批计。
7.3.2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五张板材作为一组试样。
7.4判定规则
7. 4. 1单项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执行。
7. 4. 2对于板材的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对角线长度差、楔形棱边断面尺寸、抗冲击性、护面纸与芯材粘结性指标,其中有一项不合格,即为不合格板。五张板材中不合格板多于一张时,则该批产品判定为批不合格。
7.4.3对于板材的面密度、断裂荷载、硬度、吸水率、表面吸水量、遇火稳定性指标,五张板材需全部合格,否则该批产品判定为批不合格。
7. 4. 4对于按照7. 4.2和7.4. 3判定为不合格的批,允许重新再抽取二组试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重检,重检结果的判定规则同7.4.2和7.4. 3。若该二组试样均合格,则判定为批合格,如果仍有一组试样不合格,则判定为批不合格
8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
8. 1 标志
产品或包装上应标明以下内容:
a) 生产企业名称、详细地址;
b) 产品的标记、产品的商标以及生产日期;
c) 产品的包装规格、数量。
8.2 包装
8.2. 1产品包装出厂时应有防潮措施;
8. 2. 2产品的包装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或检验合格章;
8.2.3外包装材料上标注包装储运图文标志、防潮标志、小心轻放标志等。
8.3贮存
板材按不同型号、规格在室内分类、水平堆放。堆放场地应坚实、平整、干燥。堆放时用垫条使板材和地面隔开,并不使板材在堆放时变形、受潮。
8.4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撞击破损,并防止板材受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