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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说明—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时间:2020-07-07
来源:泰鼎恒业
浏览次数:
14
建筑节能工程现场检验
14.1
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
14.1.
1
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实体检验,是验证工程质量的有效手段之一。通常只有对涉及安全或重要功能的部位采取这种方法验证。围护结构对于建筑节能意义重大,虽然在施工过程中采取了多种质量控制手段,但是其节能效果到底如何仍难确认。曾拟议对墙体等进行传热系数检测,但是受到检测条件、检测费用和检测周期的制约,不宜广泛推广。经过多次征求意见,并在部分工程上试验,决定对围护结构的外墙和建筑外窗进行现场实体检验。据此本条规定了建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项目为外墙节能构造和部分地区的外窗气密性。但是当部分工程具备条件时,也可对围护结构直接进行传热系数的检测。此时的检测方法、抽样数量等应在合同中约定或遵守另外的规定。
14.1.2
规定了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目的和方法。规定其检验目的的作用是要求检验报告应该给出相应的检验结果。
1
验证保温材料的种类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
验证保温层厚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
检査保温层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的方法可釆取本规范附录
C
规定的方法。
14.1.3
外窗气密性的实体检验,是指对已经完成安装的外窗在其使用位置进行的测试。检验方法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检验目的是抽样验证建筑外窗气密性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这项检验实际上是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检验外窗的安装(含组装)质量,能够有效防止“送检窗合格、工程用窗不合格"的“挂羊头、卖狗肉"不法行为。当外窗气密性出现不合格时,应当分析原因,进行返工修理,直至达到合格水平。
14.1.4
本条规定了现场实体检验的抽样数量。给出了两种确定抽样数量的方法:一种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一种是本规范规定的最低数量。最低数量是一个单位工程每项实体检验最少抽査
3
个试件
(
3
个点、
3
樘窗等)。实际上,这样少的抽样数量不足以进行质量评定或工程验收,因此这种实体检验只是一种验证。它建立在过程控制的基础上,以极少的抽样来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证。这对造假者能够构成威慑,对合格质量则并无影响。由于抽样少,经济负担也相对较轻。
14.1.5
本条规定了承担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围护结构的现场实体检验是采用钻芯法验证其节能保温做法,操作简单,不需要使用试验仪器,为了方便施工,故规定现场实体检验除了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来承担外,也可由施工单位自行实施。但是不论由谁实施均须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4.1.6
本条规定了承担外窗现场实体检验任务的实施单位。考虑到外窗气密性检验操作较复杂,需要使用整套试验仪器,故规定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承担,对“有资质的检测单位”的理解,可参照
3.1.5
条的条文说明。本项检验应进行见证,以保证检验的公正性。
14.1.7
本条中检测机构的资质要求,可参见本规范
3.1.5
条的条文说明。
14.1.8
当现场实体检验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情况时,显示节能工程质量可能存在问题。此时为了得出更为真实可靠的结论,应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再次检验。且为了增加抽样的代表性,规定应扩大一倍数量再次抽样。再次检验只需要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或参数检验,不必对已经符合要求的参数再次检验。如果再次检验仍然不符合要求时,则应给出“不符合要求”的结论。
考虑到建筑工程的特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难以立即拆除返工,通常的做法是首先査找原因,对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或评估,然后采取某些可行的技术措施予以弥补,修理或消除,这些措施有时还需要征得节能设计单位的同意。注意消除隐患后必须重新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通过验收。
14.2
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14.2.1
〜
14.2.
3
本条给出了采暖、通风与空调及冷热源、配电与照明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的主要项目及要求,并规定对这些项目节能性能的检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所有的检测项目可以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必要时可增加其他检测项目。另外,表
14
.2.
2
中序号为
1
〜
8
的检测项目,也是本规范第
9-
11
章中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在室内空调与采暖系统及其冷热源和管网工程竣工验收时所必须进行的试运转及调试内容。为了保证工程的节能效果,对于表
14.2.
2
中所规定的某个检测项目如果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可能会因受某种条件的限制 (如采暖工程不在采暖期竣工或竣工时热源和室外管网工程还没有安装完毕等)而不能进行时,那么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应事先在工程(保修)合同中对该检测项目作出延期补做试运转及调试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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