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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条文说明—基本规定

时间:2020-07-04来源:泰鼎恒业浏览次数:

3基本规定
3.1技术与管理
3.1.1本条对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提出资质要求。执行中,目前国家尚未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故应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承包的施工资质。如国家制定专门的节能工程施工资质,则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对施工现场的要求,本规范与统一标准及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
本条要求施工现场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指与施工有关的各种技术标准,包括工艺标准、验收标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材料标准、检验标准等;不仅包括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也可以包括与工程有关的企业标准、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等。
3.1.2由于材料供应、工艺改变等原因,建筑工程施工中可能需要改变节能设计。为了避免这些改变影响节能效果,本条对涉及节能的设计变更严格加以限制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第一,任何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均须事前办理设计变更手续;第二,有关节能的设计变更不应降低节能效果;第三,涉及节能效果的设计变更,除应由原设计单位认可外,还应报原负责节能设计审査机构审査方可确定。确定变更后,并应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本条的设定增加了节能设计变更的难度,是为了尽可能维护已经审査确定的节能设计要求,减少不必要的节能设计变更。
3.1.3 建筑节能工程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通常称为"四新”技术。“四新"技术由于“新",尚没有标准可作为依据。对于“四新”技术的应用,应釆取积极、慎重的态度。国家鼓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但为了防止不成熟的技术或材料被应用到工程上,国家同时又规定了对 于“四新”技术要进行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审或实行备案等措施。具体做法是: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方可采用,节能施工中应遵照执行。
此外,与“四新"技术类似的,还有新的或首次釆用的施工工艺。考虑到建筑节能施工中涉及的新材料、新技术较多,对于从未有过的施工工艺,或者其他单位虽已做过但是本施工单位尚未做过的施工工艺,应进行“预演”并进行评价,需要时应调整参数再次演练,直至达到要求。施工前还应制定专门的施工技术方案以保证节能效果。
3.1.4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内容。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前,施工企业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査批准。施工单位应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鉴于建筑节能的重要性,每个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均应列明有关本工程与节能施工有关的内容以便规划、组织和指导施工。施工前,施工企业还应专门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没有实行监理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审批。
从事节能施工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对于节能施工效果影响较大,且许多节能材料和工艺对于某些施工人员可能并不熟悉,故应在节能施工前对相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技术交底和培训均应留有记录。
3.1.5建筑节能效果只能通过检测数据来评价,因此检测结论的正确与否十分重要。目前建设部关于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第141号建设部令)中尚未包括节能专项检测资质,故目前承担建筑节能工程检测试验的检测机构应具备见证检测资质并通过节能试验项目的计量认证。待国家颁发节能专项检测资质后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2材料与设备
3.2.1材料、设备是节能工程的物质基础,通常在设计中规定或在合同中约定。凡设计有要求的应符合设计要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规定,此即对它们的质量进行“双控"。对于设计未提岀要求或尚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则应该在合同中约定,或在施工方案中明确,并且应该得到监理 或建设单位的同意或确认。这些材料和设备,虽然尚无国家和行 业标准,但是应该有地方或企业标准。这些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地方或企业标准中的质量要求。
执行中应注意,由于采暖、空调系统及其他建筑机电设备的技术性能参数对于节能效果影响较大,故更应严格要求其符合国 家有关标准的规定。近几年来,国家对于技术指标落后或质量存在较大问题的材料、设备明令禁止使用,节能工程施工应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不得采购和使用。
本条提出的设计要求,是指工程的设计要求,而非设备生产厂家对产品或设备的设计要求。
3.2.2本条给出了材料和设备进场验收的具体规定。材料和设备的进场验收是把好材料合格关的重要环节,进场验收通常可分为三个步骤:
1首先是对其品种、规格、包装、外观和尺寸等“可视质量”进行检査验收,并应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代表核准。进场验收应形成相应的质量记录。材料和设备的可视质量,指那些可以通过目视和简单的尺量、称重、敲击等方法进行检査的质量。
2其次是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核査。由于进场验收时对“可视质量”的检査只能检查材料和设备的外观质量,其内在质量难 以判定,需由各种质量证明文件加以证明,故进场验收必须对材 料和设备附带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査。这些质量证明文件通常也称技术资料,主要包括质量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检测报吿、型式检验报告等;进口材料和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出入境商品检验。这些质量证明文件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对于建筑节能效果影响较大的部分材料和设备应实施抽样复验,以验证其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由于抽样复验需要花费较 多的时间和费用,故复验数量、频率和参数应控制到最少,主要针对那些直接影响节能效果的材料、设备的部分参数。
本规范各章均提出了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项目为方便査找和使用,本规范将各章提出的材料、设备的复验项目汇总在附录A中,但是执行中仍应对照和满足各章的具体要求。参照建 设部建建字[2000] 211号文件规定,重要的试验项目应实行见 证取样和送检,以提高试验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本规范规定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的复验应为见证取样送检。
3.2.3本条对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材料的耐火性能作出规定。耐火性能是建筑工程最重要的性能之一,直接影响用户安全,故有必要加以强调。对材料耐火性能的具体要求,应由设计提出,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3.2.4为了保护环境,国家制定了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与建筑装饰材料类似,往往附着在结构的表面,容易造成污染,故规定应符合这些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不得对室内外环境造成污染。目前判断竣工工程室内 环境是否污染通常按照《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要求进行。
3.2.5现场配制的材料由于现场施工条件的限制,其质量较难保证。本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现场配制的随意性,要求必须按设计要求或配合比配制,并规定了应遵守的关于配置要求的关系与顺序。即:首先应按设计要求或试验室给出的配合比进行现场 配制。当无上述要求时,可以按照产品说明书配制。执行中应注意上述配制要求,均应具有可追溯性,并应写入施工方案中。不得按照经验或口头通知配制。
3.2.6多数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对节能效果有明显影响,但是这一情况在施工中未得到足够重视。本条规定了施工中控制节能保温材料含水率的原则。即节能保温材料在施工使用时的含水率应符合设计要求、工艺标准要求及施工技术方案要求。通常设计或工艺标准应给出材料的含水率要求,这些要求应该体现在施 工技术方案中。但是目前缺少上述含水率要求的情况较多,考虑 到施工管理水平的不同,本规范给出了控制含水率的基本原则亦即最低要求,节能保温材料的含水率不应大于正常施工环境湿度中的自然含水率,否则应采取降低含水率的措施。据此,雨季施工、材料受潮或泡水等情形下,应采取适当措施控制保温材料的含水率。
3.3施工与控制
3.3.1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是对节能工程施工的基本要求。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方案,是节能工程施工也是所有工程施工均应 遵循的基本要求。对于设计文件应当经过设计审査机构的审査; 施工技术方案则应通过建设或监理单位的审査。施工中的变更,同样应经过审査,见本规范相关章节。
3.3.2制作样板间的方法是在长期施工中总结出来行之有效的方法。不仅可以直观地看到和评判其质量与工艺状况,还可以对材料、做法、效果等进行直接检查,相当于验收的实物标准。因此节能工程施工也应当借鉴和采用。样板间方法主要适用于重复采用同样建筑节能设计的房间和构造做法,制作时应采用相同材料和工艺在现场制作,经有关各方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施工中应注意,样板间或样板件的技术资料(材料、工艺、验收资料)应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3.3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往往在主体结构完成后进行, 其作业条件各不相同。部分节能材料对环境条件的要求较高,例如保温材料对环境湿度及施工时气候的要求等。这些要求多数在工艺标准或施工技术方案中加以规定,因此本条要求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作业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关标准和施工工艺的要求。
3.4验收的划分
3.4.1本条给出了建筑节能验收与其他已有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验收的关系,确定了节能验收在总体验收中的定位,故称之为验收的划分。
建筑节能验收本来属于专业验收的范畴,其许多验收内容与原有建筑工程的分部分项验收有交叉与重复,故建筑节能工程验收的定位有一定困难。为了与已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和各专业验收规范一致,本规范将建筑节能 工程作为单位建筑工程的一个分部工程来进行划分和验收,并规定了其包含的各分项工程划分的原则,主要有四项规定:
一是直接将节能分部工程划分为10个分项工程,给出了这10个分项工程名称及需要验收的主要内容。划分这些分项工程 的原则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原有的划分尽量一致。表3. 4.1中的各个分项工程,是指“其节能性能",这样理解就能够与原有的分部工程划分协调一致。
二是明确节能工程应按分项工程验收。由于节能工程验收内容复杂,综合性较强,验收内容如果对检验批直接给出易造成分 散和混乱。故本规范的各项验收要求均直接对分项工程提出。当 分项工程较大时,可以划分成检验批验收,其验收要求不变。
三是考虑到某些特殊情况下,节能验收的实际内容或情况难以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划分和验收,如遇到某建筑物分期或局部进行节能改造时,不易划分分部、分项工程,此时允许采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各方协商一致的划分方式进行节能工程的验收。但验收项目、验收标准和验收记录均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
四是规定有关节能的项目应单独填写检査验收表格,作出节能项目验收记录并单独组卷,以与建设部要求节能审图单列的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