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验规则
1.1检验分类与检验项目
1.1.1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1.2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中灌缝胶的锥入度、软化点和流动值。
1.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盤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原料、配比、工艺有较大改变;
c. 正式生产时,每季度进行一次检验;
d.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1.1.4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4章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1.2抽样与组批规则
1.2.1灌缝胶以同品种同标号的产品20t为一批,不足20t者也作为一批进行验收。
1.2.2每批灌缝胶中任选二箱,每箱取样不少于1kg。型式检验不少于2.5kg。
1.3判定规则
将三个样品分别进行检验,若三个样品的检验结果全部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若只有一个样品不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允许另取三个样品分别进行性能检测,如仍有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则该批灌缝胶为不合格产品;若有超过一个样品不符合表1的技术要求,则该批灌缝胶为不合格产品。
评价指标 | 高温型 | 普通型 | 低溫型 | 严寒型 |
低温拉伸 | 通过 | 通过 | 通过 | 通过 |
锥入度(0.1mm) | <50 | 30-70 | 50-90 | 70-150 |
软化点(℃) | ≥80 | ≥80 | ≥80 | ≥80 |
流动值(mm) | ≤3 | ≤5 | ≤5 | ≤5 |
弹性恢复率(%) | 30-70 | 30-70 | 30-70 | 30-7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