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引自GBJ 47—1983《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规范》,叙述了混响室法吸声系数测量用的测量装置、测量方法和结果表达。
适用于混响室内测量吸声材料的吸声系数和单个物体的吸声量。 测量装置
(1)混响室
① 混响室的体积应大于200m3。 注:对于已有的体积小于200m3的混响室,其下限频率应按下式确定。
(25-2-2)
式中f——混响室的下限频率,Hz;
V——混响室体积,m3。
② 混响室的形状可选择矩形或由不平行以及不规则界面组成的其他形状。房间的诸尺寸中不应有两个是相等的,亦不应成整数比。
③ 室内最大线度(lmax)不应大于1.9V1/3 (对于矩形房间,最大线度即为主对角线)。
混响室应采取有效的扩散措施使其衰变声场达到足够得扩散。无论房间的形状如何,宜采用悬挂或固定墙面扩散体或旋转扩散体。悬挂扩散体的数量及规格可按附录B悬挂扩散体数量的确定确定。
用旋转扩散体或固定扩散体时,也应达到悬挂扩散体同样的效果。
④ 体积为200m3的混响室,在未装入试件时,各频段的吸声量应小于表25-2-2中的数值。 表25-2-2各频段的吸声置
频率/Hz
吸声量/m2
频率/Hz
吸声量/m2
125
6.5
10000
7.0
250
6.5
2000
9.5
500
6.5
4000
13
注:若混响室的体积大于200m3,表中吸声量应乘以(V/200)2/3。
⑤ 混响室空室吸声量的频率特性应为平滑的没有明显的峰或谷的曲线(即:任何一个1/3倍频程的吸声量与其相邻的两个1/3倍频程的吸声量的平均值之差不应大于15%)。
⑵声源设备
① 混响室内用于发声的扬声器或扬声器组,应尽可能地无指向性。测量300Hz以下的各频段时,应变换一次扬声器的位置。两位置间的距离应大于3m。也可用等效、分离的两个声源或用两组独立的声源系统轮换发声。
② 声源信号频带噪声的宽度应为1/3倍频程。
对全频段的各频带可采用宽带噪声和计算机控制的实时分析仪同时测量。空室时室内声源的平均声压级谱大体上应为粉红噪声或白噪声,相邻两个1/3倍频程的声压级差应小于6dB。
③ 衰变前稳态声源信号的声级与背景噪声级之差不应小于40dB。
切断声源前稳态信号的持续时间不应短于该频段的混响时间。
(3)接收设备 接收设备应包括传声器、放大器、滤波器及记录设备。传声器应尽可能地无指向性。
测量频带宽度应为1/3倍频程。
记录设备应适合于记录至少为300dB/s的衰变率。
(4)被测试件
① 平面试件应为一整体。试件面积应为10〜12m2。若混响室的体积小于200m3或大于250m3时,试件面积可按(W200)2/3的倍数改变。
② 平面试件形状为矩形时,其长宽比值应为0.6〜1.0。
③ 平面试件边缘应采用反射性框架封闭。框架应紧密地贴在室内一界面上。框架与其他任一界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m。框架的厚度不应大于20mm。
对试件背后有较大空腔的构造(如天棚)测量时,其侧面应采用反射面封闭,并应垂直试件表面。
④ 被测单个物体(如人、座椅、空间吸声体等),宜按使用条件布置。人或座椅等应设置在地面上,但与其他任何界面及传声器的距离应大于1m;空间吸声体也应按同样的原则处理。
⑤ 以单个物体为试件时,测得的吸声量的改变量应为1〜12m2。
⑥ 被测单个物体的边缘(单个的或组合的),宜按使用条件来处理。若测量人及座椅时,应采用反射性材料封闭,其高度应为1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