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程序
(1) 开始试验时氧浓度的确定根据经验或试样在空气中点燃的情况,估计开始试验时的氧浓度。如在空气中迅速燃烧,则开始试验时的氧浓度为18%左右,在空气中缓慢燃烧或时断时续,则为21%左右,在空气中离开点火源即灭,则至少为25%。
(2) 调整仪器和点燃试样
① 安装试样。将试样夹在夹具上,垂直地安装在燃烧筒的中心位置上,保证试样顶端低于燃烧筒顶端至少100mm,其暴露部分最低处应高于燃烧筒底部配气装置顶端至少100mm。
② 调节气体控制装置。调节气体混合及流量控制装置,使混合气中的氧浓度为(1)所确定的氧浓度,以(40±10)mm/s的速度流经燃烧筒,洗涤燃烧筒至少30s。
③ 点燃试样
a.方法A:顶端点燃法。使火焰的最低可见部分接触试样顶端并覆盖整个顶表面,勿使火焰碰到试样的棱边和侧表面。在确认试样顶端全部着火后,立即移去点火器,开始计时或观察试样 烧掉的长度。
点燃试样时,火焰作用的时间最长为30s,若在30s内不能点燃,则应增大氧浓度,继续点燃,直至30s内点燃为止。
b.方法B:扩散点燃法。充分降低和移动点火器,使火焰可见部分施加于试样顶表面,同时施加于垂直侧表面约6mm长。点燃试样时,火焰作用时间最长为30s,每隔5s左右稍移开点火器观察试样,直至垂直侧表面稳定燃烧或可见燃烧部分的前锋到达上标线处,立即移去点火器, 开始计时或观察试样燃烧长度。
若30s内不能点燃试样,则增大氧浓度,再次点燃,直至30s内点燃为止。
方法B也适用于Ⅰ、Ⅱ、Ⅲ、Ⅳ型试样,标线应划在距点燃端10mm和60mm处。
注:1.点燃试样是指引起试样有焰燃烧,不同点燃方法的试验结果不可比。
2.燃烧部分包括任何沿试样表面淌下的燃烧滴落物。
(3) 燃烧行为的评价
① 评价准则。燃烧行为的评价准则,见表24-3-5 所。
表24-3-5燃烧行为的评价准则
试样形式 | 点燃方式 | 评价准则(两者取一) | |
燃烧时间/s | 燃烧长度 | ||
Ⅰ、Ⅱ、Ⅲ、Ⅳ | A法 | 180 | 燃烧前锋超过上标线 |
B法 | 燃烧前锋超过下标线 | ||
Ⅴ | C法 | 燃烧前锋超过下标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