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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的判断及判断条件

时间:2019-11-05来源:泰鼎恒业浏览次数:

1.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的判断
(1) 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为试件既不在表面燃烧,也不在内部燃烧形成炭化部分的长度(明显变黑色为炭化)。
试件在试验中产生变色,被烟熏黑及外观结构发生弯曲、起皱、鼓泡、熔化、烧结、滴落、脱落等变化均不作为燃烧判断依据。如果滴落和脱落物在筛底继续燃烧20s以上,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2) 采用防火涂层保护的试件,如木材及木制品,其表面涂层的炭化可不考虑。在确定被保护材料的燃烧后剩余长度时,其保护层应除去。
2.判定条件
(1)按照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试件制备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试验操作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的判断的规定程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燃烧竖炉试验合格。
① 试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应≥150m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② 每组试验的由5支热电偶所测得的平均烟气温度不超过200℃。
(2)凡是燃烧竖炉试验合格,并能符合GB 8624—1997对可燃性试验(GB/T 8626—88)、烟密度试验(GB/T 8627—1999)规定要求的材料可定为难燃性建筑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