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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评定判据及评述

时间:2019-11-04来源:泰鼎恒业浏览次数:

1.评定判据
为评定材料的“可燃性”或“不燃性”,管理部门需要规定相应的评定判据。采用国际标准的某个试验方法来评定材料时,显然希望在世界范围内,每次评定应依据相同的判据。除非在特定场合下存在很特殊的因素,这样在消除贸易壁垒方面,该试验的实用性就大大增加了。本试验方法根据广泛的经验和评定,推荐的评定判据规定如下:
(1) 按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表述(1)②计算的炉内平均温升不应超过50℃。
(2) 按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试验结果表述(2)②计算的持续火焰的平均时间不应超过20s。
(3) 冷却后,平均质量损失不应超过平均初始质量的50%[参阅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评述(7)①]。
于是,管理部门的责任就是确定本试验的哪些方面是适于实际使用情况的。
2. 评述
(1) 本试验方法的开发背景   本试验方法是为那些负责选择建筑材料的人员而开发的, 这些建筑材料尽管不是完全惰性的,但当其受到大约750℃温度时仅产生极少量的热量和火焰,预期这些材料将主要应用于建筑业和造船业中。
前面已指出应用范围的局限性,即不宜测试有涂层、有饰面层或多层制品,因为这类材料在确定其试样具体规格时存在着问题。有涂层、有饰面层或多层制品试样的设计会严重影响试验结果,可燃材料层相对炉内热电偶的位置也会影响试验结果。
因此,对这类材料的试验就有必要详细具体地规定试样的取样和制备,以便获得可以相互比较的试验结果和达到足够的再现性。
(2) 合格材料的应用    符合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评定判据评定判据的材料,即使在严重火灾条件下预期也不会显著燃烧,设想的应用范围可包括所用材料的厚度约十分之几米的板材或其他形式。
(3) 不包括自热   本试验方法不考虑当材料大批量堆放,在若干米大小的堆垛中温度不断升高时因不适当处置或其他敏感材料引起自热和着火的可能性。对于这类危险,需要进行自热试验以确认材料是安全的。
(4) 热电偶的老化   新热电偶应进行老化处理。一种适用的方法是将该热电偶作为试样中心热电偶,采用树脂黏结玻璃纤维材料作试样,按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试验程序(1)①〜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试验程序(1)⑧规定的试验程序进行。
(5) 非热稳定材料    评定判据(参阅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评定判据)还可用于评价非热稳定材料,即那些在试验温度下熔化或收缩的材料。这种情况下,试样热电偶的数据可能不是真实的,管理部门可以不选用这些数据。此时,可取消一支或两支试样热电偶。
对于具有相似密度和热值的玻璃棉、岩棉或矿棉材料,本应由本试验得出类似的结果。但由于上述非热稳定现象,却会得出不同的试验结果。
(6) 加热炉管的方向   加热炉管有可能被颠倒安放,此时,就必须用图24-3-14来检查加热炉管的方向。
对此,采用热电偶扫描装置,沿加热炉管壁一条轴线向上每隔10mm测量炉壁温度,测得的温度分布大致为图24-3-20中实线所示。如果加热炉管被颠倒安放,则其温度分布为图24-3-20中虚线所示。

 
(7) 质量损失的限度
① 评定判据中包括了质量损失限度这一要求,这是为避免错误评价低密度材料或易燃材料的可能性。已知某些这类材料会非常迅速地释放出其有限热量,以至于使试验结果在没有质量损失指标情况下会非常有利。然而,不应仅因较高的质量损失就机械地认为它是可燃材料[参阅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评定判据(3)]。
② 本试验与许多其他试验一样,已经发现存在着某些异常现象,例如,冰块会融化、滴落和蒸发。类似地,在低于750℃温度下就熔化的金属也会显示出过分的质量损失。
负责开发本试验方法的多数观点是,这些异常现象和其他异常现象可以很容易地被从事试验的实验室辨别出来。
(8) 状态调节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试样制备(3)条是指试样在进行状态调节前,认为其含水量已很少。对于高含水量的密实材料,上述规定程序可能不足以达到干燥要求。
试验程序某些试样仅显示出连续的灼亮(晕光),这种现象不应被计时,但应将此计入“试验期间的观察”(参阅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试验程序(2)、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建筑材料不燃性试验方法试验报告小结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