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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泰鼎恒业试验仪器有限公司《拉力试验机生产标准》

时间:2016-03-13来源:泰鼎恒业浏览次数:


TDB(产标)字第2016-01号
 
拉力试验机生产标准
 
Specificationsforthemechanicaltensiletestingmachines
 
 
 
参考标准:
GB/T228—19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JBT9375-1999《机械式拉力试验机技术条件》
GB/T2611—1992《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6825—1997《拉力试验机的检验(ISO7500-1:1986)》
JB/T9375—1999《机械式拉力试验机技术条件》
JB/T6147—1992《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技术要求》
 
 
 
2015年发布2016-01-01实施
 
沧州泰鼎恒业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前言

本标准是由公司技术部和生产部联合提出的,交由公司经理部审核批准后进行发布实施。是对我公司拉力试验机生产进行了硬性的规范化要求。
第一、要求本公司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并针对在生产和客户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修改方案。修改方案应由生产部和技术部共同协商形成标准性的文件送交经理部审议批准。
第二、本公司技术部质检组应严格按照本标准规定的要求对生产部生产本类产品进行出厂前的检查检验,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书。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出具不合格的书面材料,出具的书面材料中应对不合格的检验项目进行说明,并提出修改建议和处理意见后退回生产部门进行修改或销毁报废处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械式拉力试验机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
本标准适用于最大试验力为5KN~300KN金属试验用的机械式拉力试验机(以下简称试验机)。机械式万能试验机也可参照使用。

2参考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28—1987《金属拉伸试验方法》
JBT9375-1999《机械式拉力试验机技术条件》
GB/T2611—1992《试验机通用技术要求》
GB/T16825—1997《拉力试验机的检验(ISO7500-1:1986)》
JB/T9375—1999《机械式拉力试验机技术条件》
JB/T6147—1992《试验机包装、包装标志、储运技术要求》

3技术要求

3.1环境与工作条件
1) 试验机应能在下列条件下正常工作:
2) 在室温10℃〜35℃范围内;
3) 相对湿度不大于80%;
4) 在稳固的基础上水平安装,其水平度不大于0.2/1000;
5) 在无震动的环境中;
6) 周围无腐蚀性介质;
7) 电源电压的波动范围在额定电压的:±10%以内。
3.2试验机的分级
3.2.1试验机的分级应符合表1的规定:

试验机 最大允许值%
示值相对误差9 示值重复性相对误差fc 示值进回程相对误差u 零点相对误差/〇 相对分辨力a
0 ±0.5 0.5 0.75 ±0.05 0.25
1 ±1.0 1.0 1.5 ±0.1 0.5
2 ±2.0 2.0 3.0 ±0.2 1.0
3 ±3.0 3.0 4.5 ±0.3 1.5
3.2.2如果试验机有多个试验力量程,每个量程又被划分成不同的级别,则应以这些量程的级别中最低级别来表证试验机的级别。
3.3施加试验力装置
3.3.1试验机加卸试验力应平稳,不应有冲击和脉动现象。
3.3.2试验机在施加试验力的状态下,拉力轴线应与试样轴线相重合。其同轴度e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试验机级别 同轴度最大允许值
%
非自动调心夹头 自动调心夹头
0 15 10
1 20 12
2 25 15
3 25 15
 
3.3.3试验机应备有试验力增加速率指示装置。
3.3.4试验力增加速率范围的下限值应符合GB/T228中规定的相应应力增加速率范围的下限值。
3.4力的指示与记录装置
3.4.1力的指示装置应有调零机构,各示值范围的零位应重合。
3.4.2力的指示装置应能连续、准确地指示出施加在试样上的试验力值。
3.4.3试样断裂或卸除试验力后,从动针应能准确地指示出施加在试样上的最大试验力值。
3.4.4力值显示与控制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力值显示应该稳定,不允许有稍大的漂移。力值显示系统对力学峰值和位移曲线记录必须要精准。
2) 控制系统各个操作指令都应该准确无误。并且技术研发部门要时刻参考最新标准和其他生产的最新型试验机对产品的自动化控制系统经行更新,力求我们的用户操作越来越简单、方便。
3.4.5记录装置工作时,应能连续地记录,不应有冲击脉动和明显的滞后现象。
3.4.6记录曲线应平滑、均勻一致,其宽度不应大于0.4mm。
3.4.7记录时力的坐标宽度应与每级最大试验力相吻合,其宽度不应小于150mm。
3.5变形测量装置
3.5.1变形测量装置应能连续地指示出试样的变形置,不应有冲击、脉动和明显的滞后现象。
3.5.2变形测量装置的变形放大比应为50:1。两级放大时,另一级可为5:1或10:1或20:1。3.5.3变形记录最大相对误差,在不施加试验力的状态下,应为±1%。
3.5.4试验机根据需要可备有测量变形的引伸计。
3.6横梁或活动夹头的驱动速度装置3.6.1试验机的调速装置应灵敏可靠。
3.6.2横梁或活动夹头在不施加试验力的状态下,其移动速度的最大允许误差为±10%。
3.7试样夹持装置
3.7.1在试验过程中,钳口与试样间不应产生相对滑移。
3.7.2试样拉断后,钳口不应产生齿裂及变形现象。
3.7.3钳口应具有互换性。
3.8安全装置
3.8.1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当试验力超过每级最大试验力的2%-5%时,力的安全装置应立即动作,自动停机。
3.8.2横梁或活动夹头移动到极限位置时,限位安全装置应立即动作,使其停止。
3.9缓冲装置
在试验力急剧下降时,缓冲装迓应起缓冲作用。
3.10试验机噪声
试验机工作时,音响应正常.噪声声级不应大于75dB(A)。
3.11耐运输颠簸性能
试验机在包装条件下,应能承受运输颠簸试验而无损坏,试验后试验机不经调修(不包括操作程序准许的正常调整)仍应符合本标准的全部要求。
3.12其他要求
试验机基本要求、装配质量和外观质量应符合以下附录规定:

4检验方法

4.1检验条件
试验机应在3.1规定的条件下进行检验。
4.2检验用器具
a. 检验用的仪器、工具和量具包括:
b. 经计量部门检定合格的标准测力仪或专用砝码。0级试验机使用0.1级标准测力仪或相应等级的专用砝码,1级和1级以下的试验机使用0.3级标准测力仪或相应等级的专用砝码;
c. 准确度不低于0.05iWm的水平仪;
d. 百分表;
e. 分辨力为0.1s的秒表;
f. 同轴度自动测试仪或其他相应准确度的测量装置;
g. 声级计(A计权网络);
h. 有关检验用的试样和其他通用工具及量具。
4.3试验机分级的检验
4.3.1试验机分级的各项允许误差:q,b,u,f0和a按GB/T16825—1997第5章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和计算,其结果应满足本标准表1的要求。
4.3.2按要求进行实际检验。
4.4施加试验力装置的检验
3.3.1按要求观测检验,3.3.3,3.3.4按要求进行实际检验。
3.3.2采用同轴度自动测试仪或其他相应准确度的测量装置,对每种夹头做一组试验数据进行检验。
将标距不小于100mm的检验棒或相应的试样夹持在夹头内,在检验棒上装夹同轴度自动测试仪的电子引伸计或其他相应准确度的测量装置。对检验棒先施加一个相当于预期屈服极限10%的试验力作为初始点,再以不大于预期屈服极限50%的试验力,预拉三次,然后按顺序在不同的试验力下测量五点,共测三次。检验时使用的最大试验力不应超过检验棒的弹性极限。
同轴度e按公式(1)计算:
 
式中:——在同一点,同一次测量中,检验棒变形较大一方向上的变形值;
——在同一点,同一次测量中,变形的最大值与最小值的算术平均值。
4.5力的指示与记录装置的检验
3.4.2,3.4.3,3.4.5按要求观测检验,3.4.1,3.4.4,3.4.6,3.4.7按要求进行实际检验。
4.6变形测量装置的检验
4.6.1  3.5.1按要求观测检验,3.5.2,3.5.4按要求进行实际检验。
4.6.2   3.5.3用百分表(或高度尺)测定横梁或活动夹头的位移量并与变形测量装置记录的变形量相比较,其变形记录相讨误差e按公式(2)计算:

式中:n——变形放大倍数;
l——横梁或活动夹头的位移量;
li——变形测量装置记录的变形量。
4.7横梁或活动夹头驱动速度装置的检验。
3.6.1按要求进行实际检验。
3.6.2的检验方法如下:
用百分表或其他长度量具和秒表,记录横梁或活动夹头移动的距离和移动此距离所需要的时间。应在速度范围内测量高,中、低三种速度,每种速度测量三次。其移动速度相对误差W按公式(3)计算:

式中:Vi——三次实测速度的算术平均值;
V——速度的标称值。
4.8试样夹持装置的检验
每种钳口做一根45号钢试样的拉断试验,检验3.7.丨,3.7.2,同时观测检验3.7.3。
4.9安全装置的检验按要求进行实际检验。
4.10缓冲装置的检验按要求观测检验。
4.11试验机噪声的检验
4.11.1检验试验机噪声时,试验机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然后将声级计的传声器面向声源水平放置,距试验机1.0m,距地面高度为1.5m,绕试验机四周测量不少于六点,以各测量点测得的最大值作为试验机的噪声,测量结果应满足3.10的要求。
4.11.2测量试验机噪声前,应先测量背影(环境)噪声,其值应比试验机噪声声级至少低10dB(A)。若相差小于3dB(A),则测量结果无效。若相差3dB(A)~10dB(A),应按声级计使用说明书对测试数据进行处理。
4.12耐运输颠簸性能的检验
试验机的耐运输顛簸性能可用下述两种方法之一进行检验:
将试验机的包装件按正常的运输状态牢固安装在碰撞台的台面上,以近似半正弦波的脉冲波形进行碰撞试验,试验时选用的严酷等级如下:
峰值加速度100±10m/s2,
脉冲持续时间11ms±2ms,
脉冲重复频率60次/min-100次/min,
碰撞次数1000次±10次;
将试验机包装件装到载重量不小于4t的载重汽车车厢后部,以25km/h〜40km/h的速度在三级公路的中级路面上进行100km以上的运输试验。
试验机经碰撞试验或运输颠簸试验后,不经调修,按本标准要求全面进行检验,其结果应符合3.11的规定。
4.13其他要求的检验
试验机的基本要求、装配质量和外观质量应按GB/T2611—1992第3章、4.2和第8章的要求进行检验。

5检验规则

5.1出厂检验
5.1.1出厂检验项目为3.U以外的全部项目。产品取得合格证方能出厂c5.1.2出厂检验主要项目的实测数据应记入出厂合格证中。
5.2型式检验
5.2.1型式检验应按本标准的全部技术要求对试验机进行检验。
5.2.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定型鉴定;
b. 产品正式生产后,其结构设计、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 对批量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査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5.3判定规则
5.3.1对于出厂检验,每台试验机出厂检验项目的合格率应达到100%方为合格。
5.3.2对于型式检验,当批量不大于50台时,抽样两台,若检验后有一台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当批量大于50台时,抽样五台,若检验后出现两台或两台以上不合格品,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

6标志与包装

6.1标志
6.1.1试验机应有铭牌,其内容包括:
型号;型号区分应符合附录三的规定
名称;
试验机级别;
制造日期、编号;
制造者名称。
6.1.2对于执行本标准的产品,应在产品或产品包装物或产品使用说明书之一上标明本标准编号(代号、顺序号、年号)和名称。
6.2包装
6.2.1试验机的包装为防水、防锈、防尘复合防护包装。
6.2.2试验机的包装应符合JB/T6147—1992中4.4.1,4.4.4和4.4.6的规定。
6.2.3包装箱上的收发货标志和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JB/T6147—1992中第5章的规定。

附录:

1总装要求
1.1裝配
1.1.1试验机及其部件应按装配工艺规程进行装配,不应放入图样及工艺规程未规定的垫片和套等。
1.1.2外购件应有合格证或入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1.3传动机构应运行平稳、动作灵活,并能正确定位。
1.1.4所有紧固零件(如螺钉、销、键等)应紧固,不应有松动脱落现象。
1.2机械安全防护
1.2.1质量较大的试验机或零部件应便于吊运和安装,并应设有起吊孔、起吊环或采用其他便于搬运的措施。
1.2.2试验机在运输和运行中有可能松脱的零件、部件,应有防松措施。
1.2.3试验机外露的皮带轮、轴等传动件应有防护装置。
1.2.4设计和加工试验机的各零部件时,在考虑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不应留有可能导致对人产生伤害的锐边、尖角、毛刺、凸出部分、粗糙的表面和可能造成刮伤危险的各种开口等。
2对机械加工件要求
2.1加工件应符合有关图样要求。
2.2钢制零件经常扭动和易磨损的部位应进行热处理,热处理后的零件不应有裂纹和其他缺陷。
2.3热处理后的零件不应有退火和过烧的现象。
2.4用磁性工作台等进行磨削加工的零件不应留有明显的剩磁。
2.5加工件的配合面、摩擦表面不应打印记。
2.6试验机分度部分的标度标记(刻线、文字、数字等)应准确、均勻、清晰、耐久,数字要对应于相应的刻线。
2.7手轮轮缘和操纵手柄应光滑。
2.8主要加工件应进行去应力处理。 •
3.对铸件和焊接件的要求
3..1铸件
3.1.1试验机上各种铸件的材料和力学性能应符合相应材料标准的规定。
3.1.2铸件表面应平整,非机械加工表面应符合相应图样的要求。
3.1.3铸件上的型砂和粘结物应仔细清除,飞边、毛刺、浇口、冒口等应铲平。
3.1.4铸件不应有裂纹,铸件的重要结合面和外露的加工面不应有超过有关规定的砂眼、气孔、缩孔等缺陷。对不影响产品使用性能的铸件缺陷,允许进行修补。
3.1.5泵体、阀体、缸筒等铸件不应有气孔、缩孔、砂眼等降低耐压强度的铸件缺陷。在规定压力下,不应有渗液(油、水)现象。
3.1.6试验机的重要铸件均应进行时效处理。
3.2焊接件
3.2.1试验机上焊接件的力学性能、焊缝的尺寸和形状应符合有关图样和工艺文件的要求。
3.2.2焊接件的焊缝不允许出现裂纹,连续焊缝不允许出现间断。
3.2.3焊接件的外观表面不应有锤痕、焊瘤、熔渣、金属飞溅物及引弧痕迹。边棱尖角处应光滑,外观焊缝应呈光滑的或均匀的鱗片状波纹表面并打磨平整。
3.2,4重要的焊接件应进行消除应力处理。
4电气设备
4.1电气设备标志及项目代号
4.1.1电气设备所使用的各种标志应置在容易观察的位置,并应清晰醒目。
8.1.2装有电气器件的外壳应有警告标志,并应符合GB5226.1—2002中14.2的规定。
4.1.3电气设备控制装置应在其门或适当位置标有铭牌,其内容一般包括:
a)制造者名称或标志、产品编号(用于分体控制装置);
b)电源额定电压、相数和频率;
c)整机耗电总容量或满载电流总和;
d)总电源短路保护器件的断流能力或熔断器的额定电流。
4.1.4电气设备的手控操作件如按钮、选择开关等均应有清楚、耐久的功能标志。该标志可以是形象化的符号,也可以是文字说明。若为形象化符号,则应符合GB/T5465.2的规定。
4.1.5电气设备使用熔断器时,其电流数值应在熔断器架上或近旁予以标注,如果限于位置无法标出时,应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4.1.6电气设备的按钮、指示灯、光标按钮的颜色应分别符合GB5226.1—2002中10.2.1、10.3.2、10.4的规定。
4.1.7电气设备中每一个元器件,应有与技术文件相一致的项目代号。其代号应使用耐久的方法在元器件附近或其上面标出。所有的接线端子、电缆和导线均应有耐久的、与技术文件上相应接点一致的线路标记(线号)。
4.2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绝缘电阻和耐压
4.2.1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电路的连续性检验应符合GB5226.1—2002中19.2的规定。
4.2.2电气设备的绝缘电阻检验应符合GB5226.1—2002中19.3的规定。
4.2.3电气设备的耐压试验应符合GB5226.1—2002中19.4的规定。
4.3电击的防护
4.3.1电气设备应具备保护人身安全、防止电击的能力。
4.3.2在正常工作情况下电击的防护,应釆用4.3.3和4.3.4规定的二种防护措施之一。
4.3.3用电柜作防护应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a)打开电柜应使用钥匙或工具,且打开门后,电柜内所有高于50V的带电部分应加以保护,预防意外触电。
B)打开电柜前,应先断开电源。此项要求应由门与电源开关的联锁机构来实现,使切断开关时才能打开门,关闭门后才能接通开关。
c)如果不需使用钥匙或工具开门,或者不用断开带电部分就能进行工作(如换灯泡或换熔断丝)时,应在电柜内设置挡板,预防接触带电部分。当采用50V以下电压时,可不设挡板。
4.3.4通过隔绝带电部分进行防护,应釆用不能拆除的绝缘物包覆带电部分的方法。此种绝缘应能经受住工作时出现的机械、电气或热的应力作用。油漆、清漆、漆膜不得单独用作正常工作条件下的电击防护。
4.3.5在漏电情况下电击的防护,应采用如下二种防护措施之一:
a. 把裸露导电零件接到保护电路上;
b. 采用漏电保护开关自动切断电源。
4.3.6试验机及其电气设备的所有裸露导电零件(包括机座)应连接到保护接地专甩接地端子上。
4.3.7金属软管不得用作接地导线。金属软管和所有电缆的金属护套(钢管、铝套等)应与保护接地电路良好接触。
4.3.8在取出电气设备进行带电调整和维修的情况下,则应使用保护导线将裸露的导电零件连接到保护接地电路上。
4.3.9保护接地电路中禁止使用开关或断路器。
4.3.10由连接器或插销中断时,保护接地电路应在送电导线断开后才断开;重新连接时,保护接地电路应在送电导线接通前先接通。
4.4元件、导线及端子基本要求
4.4.1电气设备中设有几个电源开关时,必须有一个总幵关,并应有足够的切断能力,但不应切断安全接地。电源开关不应使用金属柄开关。
4.4.2为防止相互插错,电气设备上使用几个插头和插座组合时,应对它们做出清楚配套标记,建议插头和插座具有唯一对应性。
4.4.3为了方便维修、调整和安全防水,电气设备中的元器件、导线及接线端子等应距地面0.2m〜2m。
4.4.4在试验中突然停电后,再恢复供电时,应能防止电力驱动等装置自动接通。
4.4.5电气设备电路的外接端和插头,应尽可能加罩或采用凹槽形式。
4.4.6单方向旋转的电动机,应在适当的部位标出电动机的旋转方向。
4.4.7所有导线的连接,特别是保护接地电路的连接,应牢靠,不得松动。
4.4.8导线的接头除必须采用焊接情况外,所有导线应采用冷压接线头。如果电气设备在正常运行期间承受很大振动,则不应使用焊接的接头。
4.4.9电气设备的保护导线和中线必须分色,其他不同电路的导线应尽可能分色,导线颜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护导线为黄绿双色;
2) 动力电路的中线为浅蓝色;
3) 交流或直流动力电路导线为黑色;
4) 交流控制电路导线为红色;
5) 直流控制电路导线为蓝色;
6) 用作控制电路联锁的导线,如果是与外置控制电路连接而且当电源开关断开仍带电时,其联锁控制电路导线为桔黄色;
7) 与保护导线连接的电路导线为白色;
8) 电缆中芯线颜色不受上述规定的约束。
4.4.10在导线管内或电气箱配电板上以及二个端子之间的连线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应有接头。
4.4.11保护接地端应有符号“士”或字母“PE”标记。
4.5电磁兼容
电气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不应超过其预期使用场合允许的水平,应具有足够的抗电磁干扰能力,以保证电气设备在预期使用环境中可以正确运行。
 
5液压设备
5.1液压系统的活塞、油缸、阀门等零件的工作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划伤。
5.2液压传动部分在工作速度范围内不应发生超过规定范围的振动、冲击和停滞现象。
5.3液压系统应有排气装置和可靠的密封,且不应有漏油现象。
5.4油箱结构和形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应能容纳从系统中流来的全部液压油;
b. 防止溢出或漏出的污染液压油直接回到油箱中去;
c. 油箱底部的形状应能将液压油排放干净;
d. 油箱应便于清洗,并设有加油和放油口;
e. 油箱应有油面指示器。
5.5液压系统应采取防水防尘措施。为消除液压油中的有害杂质,应装有滤油装置,使液压油达到规定的清洁要求。含有伺服阀、比例阀的系统应在压力油口处设置无旁通的滤油器。
5.6滤油装置的安装处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更换。
5.7所有回油管和泄油管的出口应深入油面以下,以免产生泡沫和进入空气。
5.8当液压系统回路中工作压力或流量超出规定而可能引起危险或事故时,则应有保护装置。
5.9液压传动部分必要时应设有工作行程限位开关。
5.10当液压系统中有一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自动或人工控制装置时,如任何一个出故障会引起人身安全和设备损坏时,应装有联锁保护装置。
5.11当液压系统处于停车位置,液压油从阀、管路和执行元件泄回油箱会引起设备损坏或造成危险时,应有防止液压油泄回油箱的措施。
5.12液压系统应有紧急制动或紧急返回控制的人工控制装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容易识别;
设置在操作人员工作位置处,并便于操作;
立即动作;
只能用一个控制装置去完成全部紧急操纵。
5.13必要时,液压系统应装有温度控制装置。
 
6气动设备
6.1气动系统的活塞、气缸、阀门等零件的工作表面不得有裂纹和划伤。
6.2气动传动部分在工作速度范围内不应发生超过规定范围的振动、冲击和停滞现象。
6.3气动系统应可靠密封,不应有漏气现象。
6.4气源进口应有气水分离装置,并且压力可控,必要时还应设置气体过滤和(或)干燥装置。
6.5当气动系统中工作压力超过规定而可能引起危险或事故时,则应有保护装置。
6.6必要时,气动系统应设有工作行程限位开关。
7外观质量

结合面尺寸 结合面缝隙
>0 ~500 1
>500 ~1 000 2
>1 000 3
7.1试验机外观表面不应有图样未规定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和其他损伤。
7.2试验机零部件结合面的边沿应整齐勻称,不应有明显的错位。门、盖装卸应方便,其结合面的缝隙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
表1门、盖结合面缝隙的最大允许值 单位为毫米
 
 
7.3试验机零件的已加工面,不应有锈蚀、毛刺、碰伤、划伤和其他缺陷。
7.4试验机的外观颜色应色调柔和,套色协调,不同颜色的界限应分明,不得互相污染。
7.5试验机的油漆和腻子应有足够的强度,能起抗油和耐蚀作用,不应有起皮脱落现象。
7.6试验机所有喷涂件的表面应平整、均匀和色调一致,不应有斑点、气泡和粘附物等。
7.7电镀件的表面应无斑点,镀层应均勻,无脱皮现象。
7.8氧化件的表面色泽应均勻,无斑点、镑蚀等现象。
附录二:其他说明
本生产标准最终解释权归属于公司经理部,公司销售部和技术部售后服务组应根据市场变化与客户在使用中出现的反馈信息,向公司经理部对该类产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由公司经理部发起对本生产标准进行修改。
附录三:型号区分方式
TD(泰鼎)+L(拉力)+E(液压)或S(丝杠)或H(电液伺服)+横杠+数字(最大承受力值单位为:KN)+S(数显)或Y(液晶)或D(电脑控制)
如遇到技术更新或性能提升型号如有更改的经理部和技术部协商后另行通知。
 
沧州泰鼎恒业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经理部
2016-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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